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資金不得用于資管產品等投資

  提     示

銀監會今日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按照權責利匹配原則提供服務,不得代委托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委托人應自行確定委托貸款的借款人,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等進行審查,并承擔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

辦法對委托貸款資金來源提出合法合規性要求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托貸款

在資金用途上,資金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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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銀監會官網發布的內容: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防范相關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近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制定出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也存在一定風險隱患。對此,銀監會高度重視,按照回歸本源、規范發展的總體思路,制定了《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33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委托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辦法》明確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按照權責利匹配原則提供服務,委托人承擔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二是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委托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查,且明確了不得用于發放委托貸款的資金類型。三是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用途。《辦法》體現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要求,明確委托資金用途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對資金用途進行了限定。四是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托貸款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將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五是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的監管。《辦法》明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對違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實施處罰。

三、《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作用?

答:一是彌補監管短板。目前沒有專門制度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全面、系統的規范,《辦法》出臺填補了委托貸款監管制度空白,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提供了制度依據。二是加強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完善委托貸款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嚴格風險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職責開展業務,同時強化了相關監管要求。三是服務實體經濟。《辦法》要求委托貸款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業務健康發展,防止資金脫實向虛,從而更好地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附:


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在現金管理服務中,受企業集團客戶委托,以委托貸款的形式,為客戶提供的企業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

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受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代為發放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

第四條  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愿、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委托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合理確定部門、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委托人范圍、資質和準入條件,以及委托貸款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評估,及時改進。

第七條  商業銀行受理委托貸款業務申請,應具備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與借款人就委托貸款條件達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其有權機構同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托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業務機構的委托貸款業務申請。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受托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要求委托人承擔以下職責,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一)自行確定委托貸款的借款人,并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擔保人資質、抵質押物等進行審查。

(二)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且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委托資金。

(三)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確保貸款用途合法合規,并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第九條  商業銀行審查委托人資金來源時,應要求委托人提供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相關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對委托人的財務報表、信用記錄等進行必要的審核,重點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審查和測算:

(一)委托人的委托資金是否超過其正常收入來源和資金實力。

(二)委托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的,商業銀行應合理測算委托人自有資金,并將測算情況作為發放委托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資金發放委托貸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

(二)銀行的授信資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債務性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企業集團發行債券籌集并用于集團內部的資金,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受托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

(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三)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

(四)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違反監管規定的用途。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與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貸款事項達成一致后,三方應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合同中應載明貸款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內容,并明確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委托貸款采取擔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擔保人應就擔保形式和擔保人(物)達成一致,并簽訂委托貸款擔保合同。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要求委托人開立專用于委托貸款的賬戶。委托人應在委托貸款發放前將委托資金劃入該賬戶,商業銀行按合同約定方式發放委托貸款。商業銀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資金。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中明確協助監督使用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并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協助收回委托貸款本息,并及時劃付到委托人賬戶。對于本息未能及時到賬的,應及時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條  委托貸款到期后,商業銀行應根據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或委托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受托人的責任和義務,并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委托貸款到期后未還款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為委托人依法維權提供協助。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的風險,嚴禁以下行為:

(一)代委托人確定借款人。

(二)參與委托人的貸款決策。

(三)代委托人墊付資金發放委托貸款。

(四)代借款人確定擔保人。

(五)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托貸款,或者用信貸、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承接委托貸款。

(六)為委托貸款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七)簽訂改變委托貸款業務性質的其他合同或協議。

(八)其他代為承擔風險的行為。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托貸款業務,同時反映委托貸款和委托資金,二者不得軋差后反映,確保委托貸款業務核算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委托貸款的借款人是商業銀行存量授信客戶的,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取得委托貸款后,信用風險敞口擴大對本行授信業務帶來的風險影響,并采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托貸款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未經授權或超授權辦理委托貸款業務。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統一制式的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因業務需要使用非統一制式合同的,須經總行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委托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登記資金來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關信息,確保該項業務信息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商業銀行應及時、完整地在征信系統登記委托貸款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委托貸款業務統計制度,做好委托貸款業務的分類統計、匯總分析和數據報送。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分析委托貸款業務風險,并組織開展業務檢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發放委托貸款后,應嚴格按照相關監管統計制度要求,準確報送委托貸款明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及時、準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托貸款業務信息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銀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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